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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平步青霄 上午9:14 > 第五章 > 即相破法 > 第一节 > 就生、住、灭三相破为、无为法 > 问:如说一切有为皆具生、住、灭三相,与此相违是名无为,故有、无为皆应是有。 > 答:由无生住灭,三种有为相,是故为无为,一切皆非有。(三十) > 所说生、住、灭诸有为相,若审观察皆不应理,故彼非有。由彼无故,有为、无为都无所有。纵许有为,若审观察,不应理故,说为非有。何以故? > 灭未灭不灭,已住则不住,未住亦不住,生未生不生。(卅一) > 此当问彼:为已生者生?抑未生者生?若已生者是则不生,何以故?已生故。未生者亦不生,何以故?尚未生故。即此生法为已住者住?抑未住者住?若已住者是则不住,已住故。未住者亦不住,何以故?未安住故。又彼为已灭者灭?抑未灭者灭?俱不应理。设许有为,若以此三次第观察皆不应理,故无有为。有为无故,无为亦无。 > 摄曰:生等三相皆无故,为、无为法亦非有。已、未三相次第观,纵许有为亦不成,有为无故无为无。 > > 本颂三十: > 由无生住灭,三种有为相, > > 是故为无为,一切皆非有。 > 本颂三十一: > 灭未灭不灭,已住则不住, > > 未住亦不住,生未生不生。 > > [分析] > 说生住灭三相,如前所论,并非实有,而是观待割裂诸法变异过程为三阶段。特别是灭,作为对某一法的否定,有二义:一,作为变异消失过程这个阶段,没灭的时候才说灭,否定的是灭所依的法,此为观待所成,并非真实有;二,作为变异消失完成的后果,则灭所依的法已经消失,无可更说,因为言说的目标已经消失。故都说为“非有”。 > 颂三十一重申结论:没灭时才可以说灭,灭了更无灭可谈,这里的逻辑没问题,因为灭是对法的一种否定,有法的时候才可以否定,但可否定也就意味着否定还没成功。待法灭了以后,没法还否定什么?第二句,“已住则不住”就字面意义的逻辑来说是不成立的,因为住是维持,并没否定所维持的法,维持了才好继续维持下去。但更仔细的考察可以知道,诸法在所谓住的阶段,仍旧是刹那变异,实际根本没住过,所以“既住实不住”可能更合理。至于已生、未生都是不生,则是本论开始数颂里详细讨论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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