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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求那跋摩翻譯的本名不叫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》,而是稱作《優婆塞五戒略論》或《優婆塞五戒相》,這是沒有《經》或《律》的地位。 > 戒可以分四個層次來談: > 1. 不管是否有人制戒,因果定律會產生作用。有作則有業。例如說喝生水,對身體會產生好的、不良的、不好不壞的影響,跟你是否發誓「不喝生水」無關。 > 2. 國家法律,犯規則有罰。有些是不好的行為,但是法律沒制定罰則,就不能罰。 > 3. 團體規範:家規、幫規、校規、師規;原則上,罰則只能是逐出團體。民法上規定,登記有案的民間團體如果不遵循某一套程序而將其會員廢除資格,依法可以撤銷「家規、幫規、校規、師規」的處罰。 > 4. 最狹義來說,戒是佛教《毘奈耶》,它有兩個特色: > 4.1 佛是有犯才制,不能「預防性」立戒規,無犯而預先為未來制戒。 > 4.2 佛已制不廢,佛未制不得另制。 > 以佛教《毘奈耶》的最大處罰是,波羅夷:僧殘,喪失僧侶資格,不共住、不能參加半月半月誦戒,不得參加僧事僧決時的提案、討論、投票。 > 所以,我們反觀「阿含、尼柯耶」與各部《毘奈耶》(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十誦律》、《僧祇律》、《說一切有部律》等等),《毘奈耶》是以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女為對象,《毘奈耶》從來就不是為居士「制戒」。這從「阿含、尼柯耶」的經文可以得到驗證,除了《增一阿含》我不是完全有把握以外(漢譯《增一阿含》的翻譯也有諸多問題),都是只有三歸依,而未提及五戒。 > 《雜阿含1323經》卷49:「我從今日,盡壽命,歸佛、歸法、歸比丘僧。」(CBETA, T02, no. 99, p. 363, b27-28) > 《別譯雜阿含322經》卷15:「我盡形壽歸依三寶,成就不殺」(CBETA, T02, no. 100, p. 481, c12-13) > ----- > 當然,能遵守五戒比不遵守更接近正業、正命、正語,這是好事。 > 我的敘述只是說,《雜阿含1073經》:「阿難!有善男子、善女人,在所城邑、聚落,成就真實法,盡形壽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邪婬、不妄語、不飲酒。如是善男子、善女人,八方上下,崇善士夫,無不稱歎言:『某方某聚落善男子、善女人,持戒清淨,成真實法,盡形壽不殺,乃至不飲酒。』」(CBETA, T02, no. 99, p. 278, c20-26)。 > 但是,從不稱這五項為「戒」,也不造成違犯了就會被逐出佛教或喪失佛教徒資格。 > 在「戒的制定」方面來說,違反了「佛已制不廢,佛未制不得另制」的原則,而稱之為「佛教戒律」,這是令人有遺憾的處理方式。 > ----- > 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》卷1:「宋元嘉年求那跋摩譯」(CBETA, T24, no. 1476, p. 939, c16) > [19]〔元嘉年〕-【明】。[20](天竺三藏)+求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。 > 《出三藏記集》卷2:「 > 菩薩善戒十卷(或云菩薩地十卷) > 優婆塞五戒略論一卷(一名優婆塞五戒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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